鄭財購〔2022〕5號
市直各預算單位,各區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簡化我市政府采購流程,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做好政府采購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持續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構建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嚴禁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不得違法設定與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供應商自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大力營造公平競爭氛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原則,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注冊地址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對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三、全面實施采購業務“一網通辦”。充分利用鄭州市政府采購與公共資源交易全面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技術優勢,采購交易事項“不見面、網上辦”,全面推行電子化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人和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生成并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放電子中標(成交)通知書;全面推行“不見面”開標,推動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從采購預算、采購意向、采購公告、在線免費獲取采購文件、在線提交投標(響應)文件,修改招標文件、電子開標、電子評審、中標結果告知、質疑投訴、簽訂合同、履約驗收、提交電子發票、資金支付等全流程在線辦理,實現“一網通辦”,線上辦理、一次辦成,進一步提升交易效率。
四、持續推進采購意向公開。為進一步提升采購透明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采購活動,原則上各采購人應按規定及時在“鄭州市政府采購網”公開本單位年度預算安排的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的采購意向,并編制“2022年度政府采購項目機會清單”,明確適宜中小企業參與的項目信息,便于中小企業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并做好應標和響應準備,提升其參與積極性和活躍度。
五、合理簡化相關證明材料。堅持應減盡減原則,合理簡化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證明材料。鄭州市本級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試行“信用+承諾”準入制,即供應商無需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社保資金等證明資料,僅須如實提供書面承諾符合資格條件且無納稅、社保、重大違法等方面失信記錄以及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能力的聲明函,即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切實減輕供應商隱形負擔,提高供應商參與便利度。
六、增加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靈活采取項目整體預留、合理預留采購包、要求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要求大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等形式,增加中小企業合同份額。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的,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原則上須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5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七、提高價格評審優惠比例。對于2022年度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優惠扣除比例由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評審優惠幅度由3%提高至4%-6%。政府采購工程的價格評審優惠按照財庫〔2020〕4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優化采購結果發布程序。全方位依托電子化交易平臺,提高在線評標效率,進一步優化采購結果確認及發布程序,鼓勵采購人在評審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確定采購結果,并將采購結果在網上公告,同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未中標的投標供應商,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分別告知其評審得分與排序,保障供應商采購結果知情權。
九、探索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在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允許范圍內,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政府采購一次性告知清單,包括但不限于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情況及被認定無效投標(響應)的原因、評審得分、排序等,指導采購人實施采購計劃,明確供應商參加競爭投標流程以及維權渠道;采購人、代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采購項目限時辦結機制,明確各環節辦結時限,進行全流程追蹤。
十、加快合同簽訂和備案進度。鄭州市本級集中采購項目試行在線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應將合同簽訂法律風險控制關口前移,在制作采購文件前應當通過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性審查,形成項目合同模板。在交易平臺制作采購文件時,應上傳全文本采購合同,原則上在采購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在交易平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合同備案檢查工作要求,建立合同簽訂和備案情況通報制度,督促采購人加快實施進度。
十一、規范保證金收退。在免除投標保證金、免收標書費用的前提下,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切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確因項目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收取,且收取金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5%。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事后不得要求提交。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且無合同糾紛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未退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強化預付款支付機制。鼓勵采購人結合項目實際和供應商信用情況,在簽訂合同后即預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項給中標(成交)供應商,作為供應商啟動或周轉資金,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對于中小微企業,預付款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50%。為保證財政資金安全,采購人支付供應商預付款的,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預付款保函作為擔保,但不允許以現金、轉賬等形式進行擔保。
十三、提高資金支付效率。采購人要嚴格執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堅持無預算不采購、先預算后采購,嚴禁無預算、超預算采購,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責任,切實保障供應商款項支付。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拖延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對于長期服務類項目,采購人應當提高合同款項的支付頻次,原則上按月據實支付。
十四、建立異常低價處理機制。杜絕供應商以犧牲質量為前提的低價競爭,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十五、建立供應商合法權益保護機制。采購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尤其需明確因采購人延期支付的相關責任以及對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具體賠償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可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標準。合同一經簽訂原則上不得更改,凡中標(成交)供應商嚴格按照合同履約且達到驗收標準的,采購人應及時完成履約驗收,不得提出超出合同履行范疇的其他要求作為驗收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采購資金。如出現采購人無故拖延驗收、支付資金等損害供應商合法利益的行為時,供應商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可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客觀如實反映情況,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處理采購人并將相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十六、擴大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比例。采購人應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前積極宣傳引導配合中標(成交)供應商關注并成功實現合同融資。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中標(成交)供應商如需進行融資而變更合同約定的回款賬戶,采購人應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變更賬號信息,財政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協助采購人完成相關賬號信息變更,采購人和財政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切實提高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比例。
十七、完善政府采購訴處理機制。將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納入政務服務網,推進投訴網上受理,全面實現線上辦理。嚴格執行《鄭州市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優化投訴案件受理流程,提升投訴案件處理水平。進一步壓縮投訴案件處理時間,由法定的30個工作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建立高效規范有序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機制,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十八、深化監管創新服務。嚴格按照《鄭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加強對采購單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大數據預警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采購價格、產品質量、供應商行為的管控,督促采購單位依法履職、規范采購。加大對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之前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縣區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領域有關政策,請根據其相關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出臺措施為準執行。
來源:鄭州市政府采購網
附:鄭財購〔2022〕5號鄭州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穩經濟促增長的通知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