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財購〔2022〕7號
市直各預算單位、各區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河南省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相關工作要求,以及鄭州市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行動安排部署,并結合2021年度河南省營商環境評價情況,為切實貫徹落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現就我市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
2.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購〔2019〕4號)
1.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投標承諾函的形式替代投標保證金。
2.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采購人要根據項目特點、市場狀況、周期長短等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確。
3.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采購人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鼓勵通過保函的形式收取。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
4.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采購人可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三)《鄭州市財政局關于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鄭財購〔2019〕9號)
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市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同時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者降低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比例。
(四)《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鄭州市審計局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鄭財購〔2022〕3號)
將“違規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列為采購人不履行主體責任、社會代理機構擾亂采購秩序行為,明確要求予以整改。
二、明確事項
(一)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不得設置質量保證金條款。采購人不得違規收取貨物和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質量保證金,也不得通過其它名義收取供應商押金作為約束貨物和服務質量的手段。
(二)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切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確因項目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收取,且收取金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5%。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事后不得要求提交。
(三)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且無合同糾紛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未退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四)全市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采購文件工本費,鼓勵限額標準以下項目參照執行。
(五)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供應商違反合同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采購人應按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約定積極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并將違約情況上報至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及時將供應商的失信行為按相關規定納入誠信記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規范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收取等問題是做好國務院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市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要嚴格抓好落實。
(二)落實整改。各級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對已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自查自糾,若發現存在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采購文件工本費、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問題要立即整改。已簽訂合同的,及時向供應商退還相關費用。未簽訂合同的,不得在簽訂合同中列明收取質量保證金或者將未支付金額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自查自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項目管轄權限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三)強化監管。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供應商的日?;卦L調查,進一步完善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監督檢查機制,重點查處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收費問題,一經查實,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進行處理。
鄭州市財政局
2022年8月9日